呼包鄂管道脏油处置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呼包鄂管道脏油处置项目项目编号:GXCZ-C-25410105
招标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作业区
标段数量:1
项目规模:呼包鄂管道清管及内检测作业时管道内杂质、油泥等污物与输送油品混合产生脏油,因鄂尔多斯作业区无脏油处置设备,脏油储存在作业区500m³储油罐中。为更好开展清管及内检测工作,需对清管及内检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脏油采用净化装置在鄂尔多斯作业区内进行处理,预估过滤脏油量1200m³,过滤油品的净化结果需满足炼厂回炼标准并出具作业报告。
呼包鄂管道脏油处置项目呼包鄂管道脏油处置
标段编号:XBGS-HHHTHBEWYCL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2025-07-14 19:50: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5-07-17 18:00:00
文件发售金额(元):200(按项目收费)
开标时间:2025-07-14 19:50:00
*开标方式:线上
标段内容:在鄂尔多斯作业区内对清管及内检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脏油采用净化装置进行处理,预估过滤脏油量1200m³,过滤油品的净化结果需满足炼厂回炼标准并出具作业报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1.响应单位的资格要求
1.1资格要求:
响应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询比项目。
1.2 资质要求:
响应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询比项目。
1.3财务要求:
(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未进入清算程序,未被宣告破产,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以及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响应单位需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审计报告应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202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响应单位,可用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代替财务审计报告;如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1.4 业绩要求:
响应人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具有清管或内检测脏油或不合格油品净化处理项目合同不少于1项,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完整合同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1.5 信誉要求:
(1)响应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2)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4)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响应单位没有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应提供针对上述要求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自定)。
(5)提交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提供承诺,诉讼仲裁情况对本项目履约无任何影响。(格式自拟)。
(6)没有国家管网集团禁止其响应的处理决定,未被国家管网集团列入响应单位黑名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以上(1)~(3)条由询比小组在线核实。
1.6其他要求:
为保障项目立即实施,响应人承诺本项目成交单位在接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响应所述的脏油过滤/净化装置,运抵现场开展作业,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提供承诺书)。
1.7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响应人须为本项目配置1名项目经理。具有不少于1项清管或内检测脏油或不合格油品净化处理项目(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管理业绩。(提供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例如项目经理代表服务方签字的服务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以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作为实施经验年限的依据)。
(2)响应人须为本项目配置1名技术人员。
(3)响应人须为本项目配置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西北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承包商HSE培训合格证书》《作业单位监护人HSE培训合格证》。如没有取得,应提供承诺,在成交后及时取证,否则将取消资格。
(4)以上人员须为响应人自有员工,响应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原件扫描件或开标截止日前响应单位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纳单位应与响应人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认定为有效的社会保险证明。
1.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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